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受理的原告王X与被告周某、王X某合同纠纷一案
(2020)陕0113民初11744号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XX店档口使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将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XX号XX店XX号档口交由原告经营,自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经营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由原告交付20000元履约保证金,原告每月支付档口使用费、管理费、垃圾费、清沽费、物业费、设备维护使用费等,共计7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000元,及6个月的档口使用费等45000元,共计65000元,被告一、被告二出具收据。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档口公共部分的环境卫生,并协调关系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但从原告使用档口后发现,档口的现场环境差,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被告二反应情况,要求对方进行整改。2019年9月5日,被告三通知原告搬离档口,并解除档口使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原告要求整改后仍不履行义务,双方签订合同已无法履行,故同意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一、被告二应当返还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及档口未到期使用费等费用。
办案经过:
本案在当事人对于追回自己的款项没有多少信心的情况下代理,查看签订的当口使用合同,发现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不给原告退换保证金的情形,情况与当事人的理解的情形有偏差。
经过在雁塔区法院立案,双方进行调解,但因为调解差距过大,无法达成一致。
雁塔区法院一次开庭,在法庭上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对合同中没有明确的部分发表针对性的提问和辩论意见。
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未到期的档口租金,共2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