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34808号
原告张X,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陈鹏乐,河南XX律师。
被告代XX,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原告张X与被告代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鹏乐,被告代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学生家长微信群发布信息,声称能够办理相关升学事宜。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张X通过其个人微信向被告转账28000元办理其子女升学一事,然而截至高一入学报到日期,被告所承诺的事项并未办成,给原告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2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不合理,我与原告是居间合同关系,我是作为中间人把钱转交给别人办事,别人已经用这钱托关系去星源外国语高中,众所周知今年这所学校出事,凡是通过不正当关系的学费全部不让上学;2、我们两个是一起找学校给孩子上学,出了这样的事,谁都不愿意,并且之前也让原告领孩子去星源分校去报名,过段时间再往总校转,他不去,最后说定要想上星源总校要等到国庆节之后,就是现在想去也可以去上,名额一直保留着,作为被告我也是受害者,从开始就协调退费,我自己的钱都没敢要,就想等到原告的钱要到之后再说,同时出事之后,也非常关心孩子去哪所高中,也积极为孩子找了几所学校去报名,比如优胜高中、津孚高中、四禾高中。本人认为不管哪方面都能体谅原告的心情,尽量让原告满意,但是没有得到原告的任何谅解,综上所述都可以联系办事人证实,所以现在有种被诬告,好心得不到感激,反而成为被告,身心伤害,从道德上页不应该这样。综上所述,请法官斟酌,驳回原告想要退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具体退还金额,可以双方再次协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1、被告经营店铺营业执照;2、被告租住房屋水费缴纳表。证明目的:被告主体身份以及确定本案管辖法院。证据二:1、被告微信朋友圈截图;2、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目的:被告通过其朋友圈发布信息,承诺其能够办理高中升学事宜,原告相信被告所述。在被告收到原告微信转账28000元后,并未如其承诺办理好相关事项。被告没有合法根据致使原告遭受损失而获得利益,应负返还义务。证据三:微信转账记录。证明目的:原告向被告转账28000元事实。证据四:通话录音记录文字版。证明目的:原告向被告转账,被告未按其承诺办理升学事宜,应返还不当利益。
被告质证,对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1日,被告发布朋友圈显示【教育咨询】中考分不够,没有高中上?我们来帮您!教育局批准全日制寄宿高中正在招生,详询173XXXX3336忙时可加微信。
2019年7月1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28000元。
2019年8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雨X爸爸请将2.8万尽快转给我,孩他爸总感觉被骗了,说是要报警,我先拦下来。如果走司法程序,我也管不了,不想连累你。被告催着呢。
2019年8月27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雨X爸爸在不。被告说着呢,这两天都给你。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系做门窗工作,与李XX是老乡,李XX可以帮忙跑星源私立高中,28000元系中介费,之前也给为朋友办理过,是通过我的手将钱转给我老乡,最后都办成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依照该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损,该利益获得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看获益一方的收益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受损失的一方是否与该收益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转款凭证以及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声称其能帮助原告的孩子上高中,但其实际从事门窗工作,并无正当资质办理承诺的事项,被告收原告的28000元,使原告利益受损,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8000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代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X不当得利款项28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田 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