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XX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桂0423民初146号
原告欧XX,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广西蒙山县人,住蒙山县XX某村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蒙山县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XX,女,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湖南XX回县人,住蒙山县XX某村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原告欧XX诉被告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审理终结。
原告欧XX诉称,2008年初双方在珠海打工时相识,2009年12月4日在蒙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月3日,双方生育长子欧XX,2011年9月22日,生育次子欧XX。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政府扶持下建成120平方的一层楼房。2012年开始,双方外出务工,聚少离多,夫妻关系逐渐疏远,自2017年开始,被告大肆进行网络借贷,原告不间断收到催款电话,但被告又不出现,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与来往,被告也不关心小孩,外出后从来没有打过电话,现双方分居已经三年多时间,再难以和好,盼法院判准原告离婚,小孩抚养权给与原告,由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给与欧XX与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一层房屋双方均等分割,原告给与一半房屋价款给被告;4,原告借被告哥哥5000元,由原告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XX与被告邹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欧XX,欧XX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全部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折价款120000元,双方各占一半,原告给与被告60000元;
四,原告借被告哥哥5000元,由原告偿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建松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