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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

  • 合同事务
  • (2019)冀01民终13550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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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上诉方,案件最终获得改判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终13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88号中XX1405。
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寒星,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XX,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礼XXAB-2-1701。
法定代表人:邵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XX,员工。
原审被告:赵XX,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赵XX,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桥西区。
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赵XX、赵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品房委托销售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后此案存在以下问题,供重审时参考:一、关于被上诉人销售房屋是否存在面积差,该面积差对应部分的佣金应予退回。上诉人主张的是对2018年实测前销售面积是否存在面积差,故重审时应据实予以审查;二、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按约完成全部交房义务,10%的保证金应否扣除。上诉人主张的所销小区内有两户没有办理完交房,重审时应详加审查;三、另外关于合同约定的免五套房佣金,是否存在一房二卖责任问题等,应据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4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褚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XX


  • 2019-12-23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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