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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故意伤害罗X某,罗X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2020)浙0522刑初2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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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争取到赔偿款共计20余万元,当庭支付。

案件详情

    2019年周XX故意伤害罗X某,罗X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经过:周XX与罗X某是同事关系,2019年4月,二人因工作问题产生口角,而后打架,被同事拉开后,周XX从工作区的厨房拿起一把刀具追到罗X,将罗X胸口、手臂等部位刺伤。后罗X某的伤情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重伤二级。周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罗X某治疗结束后,诉求周XX赔偿其医疗费用及受伤害的相关损失。

    本人接受委托后,引导罗X某先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民事赔偿需要)。因周XX故意伤害案已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时至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根据事实及证据计算赔偿金,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案件结果: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罗X某与周XX达成庭前调解协议,周XX除此前已垫付的医疗费外,于调解当天另行一次性赔付罗X某19万元。

    律师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可依据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加害人赔偿相关损失。


  • 2020-03-11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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