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公证成功化解侵权纠纷
(2019)粤73知民初9x9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理部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案情:
中山市XX灯饰厂(以下简称灯饰厂)是一家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12年1月,主要业务是代客户加工灯饰零配件。2015年5月起,灯饰厂的经营者高X在XXX开设了网络店辅,销售的产品主要为附近厂家生产的灯饰产品。
2019年7月尾,高X突然接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清单,原告是中山市另一家生产、销售灯饰产品的大型企业,诉状中原告称其为某发明专利的权利人,灯饰厂在网络店辅销售的产品已经构成侵权,原告也已经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进行了证据固定,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灯饰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整。
接到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后,高X吓坏了,自己的灯饰厂这几年总共都没有赚到50万元,再看看原告公证购买的那一款产品,是自己在中山市古XX配城一家门市购买的产品,当时因为看到这款产品比较特殊,所以与门市的业务员沟通后要到了产品图片,将产品图片挂到网店进行销售。2019年4月15日,网店接到一个订单,自己再去门市购买了一个产品发货,没想到出了这么大的事。
高X思来想去,通过网络找到了本律师团队,本律师团队了解案情后,通过分析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即向高X提出了需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的思路,高X听到本律师团队的专业解答后,心里的一块大石头才慢慢放松下来。
与高X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本律师团队成员指导高X联系了本市一家公证机构,再次去门市购买了一款同样的产品,并且要到了与上次购买时相同的单据及宣传图册。证据收集完后,本律师团队成员将证据整理成证据清单,接合证据清单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答辩状。
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本律师团队成员主要围绕高X购买产品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涉案专利是否为一般消费者能够识别等方面进行了举证。
2020年10月,本案终于出了判决,判决书认定高X的灯饰厂确实有销售、许诺销售本案涉案产品,并且销售的产品已经侵害了本案涉案专利,但高X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也支付了合理对价,所以高X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故高X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高X的灯饰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维权支出6000元。
判决出来后,高X非常满意,称本来以为要赔偿原告很多钱,却没想到几千元钱就解决了一件大事,得到高X的认可,本律师团队成员也感到非常有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