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025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原资中县XX公司地磅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重庆市巴南区。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辩护人曹德兵,四川XX律师。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意番、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何XX在担任资中县XX公司地磅员期间,利用其对送货商抽取检验木料、监督货物过磅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送货商方X1(化名李X1)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4万元,并在方X1运送的木材抽样和过磅时予以关照。
被告人何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将所收赃款退出。
另查明,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何XX纳入社会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X1、唐X,4、邹X,4的证言,吴X、方X2、李X2、陈某、文XX、李X3的证言,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说明,发还清单、领条、办案说明,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XX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XX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 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邓XX
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应当认定为“入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