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沧州市运河区XX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 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
杨勇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3308
    服务人数
  • 10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委托人房屋被违法强拆却未获得合法赔偿,杨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就征收方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在法院确认违法后,向被征收方提起赔偿请求,经过对委托人损失进行整理分析,协助委托人获得合理的赔偿及补偿。

案件详情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20)冀09行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运河区XX,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X,镇长。
委托代理人于XX,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杨XX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行初5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7月6日,原告杨XX在自家承包地上所建房屋被被告沧州市运河区XX(以下简称小王庄镇政府)予以强制拆除。杨XX不服,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冀0903行初3号行政判决,确认小王庄镇政府强制拆除杨XX房屋的行为违法,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冀09行终6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述行政判决。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告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被告收到后未予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冀0903行初13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冀09行终1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另查明,原告承包地属于小王庄镇八里庄村土地征收范围内,原告在自家承包地上所建房屋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被告小王庄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被告主张被拆除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应得到赔偿,本案原告虽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承包地所建房屋合法的证据,但该建筑未经合法审批并不意味着组成该建筑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不合法,上述财产应属原告合法财产。小王庄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过程中未能依法对房屋内物品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并及时移交,由此对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因小王庄镇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对其损失提供证据,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的养殖场内养殖用品包括兔笼、电机、电砂轮、切割机、电磨等以及鹅、其他工具(即诉状中所列第5-20、23项)均属于办理养殖场,从事日常养殖活动所需物品,符合生活常理,而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该部分损失,本院结合目前市场价格予以支持,共计98395元。关于原告所主张的鹅蛋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养殖鹅产鹅蛋所产生的收益的损失(即诉状中所列第21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状中主张的第1-4项、第22、24-25项内容属于国家征收补偿范围,不属于国家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原告可以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相应的补偿。遂判决:责令被告小王庄镇政府承担原告杨XX983**元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给付。
上诉人杨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应当实质性解决纠纷,而不是将赔偿程序和补偿程序割裂,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数个司法判例中,已经非常明确裁判精神: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也就是说,法院在认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结合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处理。本案系因征收拆迁事宜引发的强制拆除纠纷,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法院应该直接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行政案件审理应当以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宗旨,及时解决行政争议,在上诉人已经提出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无需再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既有利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对补偿问题不予处理、拖延处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最后当事人仍然需要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故一审法院以“第1-4项、第22、24-25项内容属于国家征收补偿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为由,要求杨XX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判决不当。二、法院应当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1、被上诉人应当按照现时的周边房屋市场价对上诉人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有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进行房屋征收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评估时点不应早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但就本案情况来看,被上诉人在违法强制拆除前,既未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也未向上诉人作出任何有关补偿的法定文书,且至今双方仍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杨XX至今未得到任何形式补偿,这是被上诉人长达五年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失。多年来房价上涨,以当时的补偿标准显然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购房需要,故对杨XX房屋损失的赔偿,不应再按照当时的补偿标准,而应以被上诉人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目前同地段同类型的养殖场市场价格是1200元/平米,涉案养殖场建筑面积为510平米,价值612000元。2、关于涉案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部分,一审法院并未作出认定,判决有误。上诉人合法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本案中,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诉人所在区域的综合区片价,且据上诉人了解,其他已签约被征收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高达25万元一亩,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合理补偿,保证上诉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上诉人小王庄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涉案建筑物为其所建所有,且该建筑为非法建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得到赔偿。二、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主张物品的存在、所在、为其所有和被上诉人拆除、损坏以及价值。三、一审法院对判令赔偿部分的物品、方式及价值进行推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8)冀09行终67号行政判决,载明:小王庄镇政府应当提交其实施拆除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未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本案系因小王庄镇政府强制拆除杨XX涉案房屋行为引发的行政赔偿,该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由于该行为对杨XX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小王庄镇政府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XX主张本案系因征收引发的强制拆除纠纷,原有的补偿问题依法可以通过赔偿解决。如杨XX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及所涉土地在征收范围内,杨XX可以依法在征收程序中得到相应的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小王庄镇政府并不是涉案土地及房屋的征收补偿主体,涉案房屋及土地的征收补偿问题无法在本案诉讼程序中通过赔偿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杨XX向一审法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内曾存在合法财产,但对涉案房屋被拆除时财产的数量、价值等,杨XX仍应提供初步证据加以证明。包括杨XX提出赔偿请求时主张的单个项目的单价等,均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在杨XX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其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小王庄镇政府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时房屋内合法财产清单及妥善保管上述财物的证据,给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小王庄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鉴于本案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仍需小王庄镇政府进一步审查核实,原审法院直接判决具体的赔偿数额不妥。小王庄镇政府可以根据强制拆除时的具体情况,结合杨XX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全面及时、一次性地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判决之后,小王庄镇政府应积极协调杨XX,切实履行好行政赔偿义务,尽可能协调化解争议,如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杨XX如不服,仍有权依法寻求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行初50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责令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杨XX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树国
审 判 员 苗XX
审 判 员 李艳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冯XX
书 记 员 李XX


  • 2020-09-02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杨勇律师
杨勇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勇律师
5.0分服务:3308人执业:10年
杨勇律师
11101201****4412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公司经营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2506
杨勇律师,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人民法治》杂志社人民法治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
  • 185 0033 1988
  • 185003319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