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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依法公正裁判

  • 征地拆迁
  • (2020)豫行赔终6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玄丽锦律师
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

案件详情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XX对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由此对上诉人合法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沈X,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玄丽锦,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XX。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X诉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XX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行赔初2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X及其委托代理人玄丽锦、王XX,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XX的委托代理人边远、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沈X向本院上诉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共975.5805平方米,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土地,应按照《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涉案房屋因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灭失,上诉人对装饰装修及屋内物品损失提供了清单,被上诉人应承担该损失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房屋面积证明未经质证即予以认可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答辩·

    平顶山市新华区XX答辩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2013年度第九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中,已将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明确认定为集体土地,上诉人关于涉案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房屋未经批准擅自加扩建,不应认定为合法建筑。对涉案房屋的面积认定,系基于当地村委会的界定;对涉案房屋的赔偿标准,系依据(2017)第33号文和(2017)第79号文的规定确定。涉案房屋被强拆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先行送达限期拆除通知,被拆房屋内不应再放置物品,上诉人也未提供装饰装修、屋内物品损失相应证据对该请求不应支持。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针对涉案房屋面积,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提交了村民协助其测量房屋面积的相关照片、视频,主张房屋总面积为975.5805m2;被上诉人庭后提交了村委会对房屋面积的确认证据,主张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52.14m2;一审判决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据,认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52.14m2。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称村委会对房屋面积确认情况的证据,系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后提交且一审法院未经质证,被上诉人对此无实质性异议。

    针对室内物品,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提交了财产损失清单及照片,主张按照其清单给予全部赔偿;被上诉人则提交了当地西高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称已提前告知拆迁事宜,室内物品被搬空,主张对此不应赔偿。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虽罗列物品损失明细,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列物品在拆除现场存在和损失金额的主张,且西高皇街道办事处亦证明因提前通知拆迁事宜,在房屋拆除时上诉人室内物品已经搬空的事实,故对上诉人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及裁判·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XX对涉案房屋的强拆行为已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由此对上诉人合法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裁判。

    关于涉案房屋的面积。平顶山市新华区XX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村委会制作的测量表显示的面积,但该测量表上没有经办人、见证人及房屋所有人的签字确认,且一审提交的测量表上没有公章,二审庭审中提交的是补盖了公章的测量表,与一审在卷证据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前述证据与上诉人委托村民测量并附有村民签字及现场录像视频的数据相矛盾。因此,一审判决对涉案房屋面积的确认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室内物品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涉案房屋被违法强拆,导致上诉人对室内物品情况举证困难,在上诉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室内物品情况下,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室内物品损失难以准确认定情况下,应当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一审判决仅以当地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即认定室内物品已搬空,在举证责任分配及室内物品损失认定方面欠妥。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行赔初2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付XX

    审判员王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XX(兼)


  • 2020-12-15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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