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XX,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上诉人深圳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及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X
审判员 郑 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X
书记员汪XX
【案例总结】
1、我所律师在李XX与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代理李XX,一审二审全面胜诉,保证了李XX对其房产的全部合法权益。
2、遇到法律问题,及时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意见,以利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