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4月28日17时53分许,被告驾驶鲁****号炫威牌小客车沿舜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舜世路66号门前向东右转弯,遇李某驾驶鲁xxxx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舜世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超同向行驶原告驾驶的小牛牌电动二轮车时发生刮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二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尺股茎突骨折、左股骨颈骨折等多处受伤"。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2处十级伤残。
处理过程:开庭时经仔细查看原告病例,其中一处十级伤残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因此做拒赔答辩。
法院认定:原告事故发生后于2020年4月28日至5月日在山东千佛山医院检查、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4734.8元,有病历及发票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事故发生后在医院检查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等,原告提交的4月28日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左股骨正侧位拍片表现为∶左侧股骨形态未见明显异常,未见明显骨质不连续。原告5月28号检查出左侧股骨骨折,不能证实系本次事故产生。原告提交的在山东千佛山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及济南XX公司的诊断证明及康复治疗中均有左侧桡骨、尺骨、左侧股骨的检查治疗,发票费用共计16657.94元,因无法区分治疗部位,本院酌情支持50%的费用为8328.97元。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43063.77元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左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左髋关节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的急诊记录处理措施中包含∶左腕正侧位拍片、左股骨正侧位拍片、左髋关节正侧位拍片、盆骨正侧位拍片等项目,经急诊诊断,原告需住院治疗。住院诊断及出院记录均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尺骨茎突骨折等。原告提交的4月28日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左股骨正侧位拍片表现为∶左侧股骨形态未见明显异常,未见明显骨质不连续。因原告股骨骨折系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检查出来,故原告主张其左髋关节十级伤残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其后期如果通过医疗机构或者鉴定等渠道能够确定该损伤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