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105民初5195号
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骏,山东XX律师。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济南XX公司
原告张XX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济南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骏,被告的**股份有限公司济南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257.05元、误工费46080元、护理费12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66557.0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18年12月17日,原告在加班时摔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足第2、3跖骨基底部骨折。由于被告未申请工伤认定,致使超过工伤认定的法定时效,导致原告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均不予处理。被告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济南XX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之前向原告张XX支付赔偿款30479元;
二、原告张XX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济南XX公司基于本案别无纠葛,原告张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被告**股份有限公司济南XX公司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
二0二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