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28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武清区。2019年1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伯刚,天津XX律师。
2019年我收到河北省的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联系我时痛苦流涕,精神恍惚,认为自己家人会在监狱内待后半生,自己的家庭、孩子都会不幸,在断断续续的了解案件事实后,我告诉当事人家属最多判七年,案件如果不恶劣,有机会获得缓刑,经过细心沟通后当事人家属决定把案子委托给我。
案件事实
2019年1月6日22时许,我方当事人刘X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遵化市等待装车过程中,发现车辆无法行驶,脚刹失灵了。受害人曹X驾驶货车装完车驶出时,发现刘X的车停在原地,便下车帮忙检查。刘X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将车停在坡路上,也下车对车辆进行检查。二人在对车头驱动轮后侧进行检查时,货车突然向后溜车,致曹X死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我方当事人刘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曹X的亲属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办案经过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我立马持律师证到公安局调取民警对刘X的询问笔录,以及侦查现场照片和书面材料。并到看守所会见刘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询问公安局是否有逼供现象,询问笔录是否和本人所诉一致,公安局是否有遗漏等情况。
在了解案件后,我整理了办案思路,并制定了相应方案:首先,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对受害者的遭遇表示忏悔(这一点特别的重要),并承诺赔偿所有损失,争取受害者家属的书面谅解;其次,劝说刘X主动承认罪过,接受处罚。
在法庭前努力与法官沟通,表明刘X已认罪认罚,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有改正意愿。在庭审中提出五点辩护意见:1.刘X属初犯、偶犯;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3.刘X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4.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5.大货车的脚刹出现故障时,如果熄火或拉手刹,将无法对脚刹进行修理。
法院最终听从我的意见,判处刘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也就是说无需坐牢,只需在家改正就行。(缓刑,是指对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律师观点
本案刘X只是过失致人死亡,依照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七年。而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便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完全可以争取缓刑,不需要坐牢的。好在刘X案件犯罪情节轻微,自己本来没有恶意。
死亡对普通人来说是天大的事,在普通人的世界里,如果致人死亡可能会导致自己,轻则牢底坐穿,重则偿命。对于律师来说,致人死亡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形,律师要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所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根据不同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进行评估,制定办案思路,依法辩护,把犯罪嫌疑人接受刑罚的尺度降到最低。
审 判 长王晓梅
人民陪审员许凤坡
人民陪审员刘亚坡
二〇一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