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6日,葛X与某钢管租赁公司就钢管、扣件等材料的租赁事宜签订合同,合同期届满后被告葛X因为其他项目继续在原告处租赁建筑器材。2018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对2013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的租赁账目进行了核算,截止至2018年5月2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租凭欠款6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上述欠款,被告均一拖再拖。于是原告委托本律师代理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庭审中被告称其只是租赁项目的负责人,实际承租人为另外一家公司,认为自己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同时其在对账单上面签字仅是证明人,非实际欠款人。
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原告某租赁公司与被告葛X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限制性规范,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钢管及扣件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双方已于2018年5月2日对租金数额共计680000元进行了确认,并由被告书面写下欠条。
案件结果:
该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葛X向原告某租赁公司支付拖欠租金6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