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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XX、农XX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沪0117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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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陆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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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刑初16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詹XX,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辩护人陈X,京XX律师。
被告人自报农XX,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辩护人杨XX,上海市XX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边X,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辩护人余XX、赵陆一,上海XX律师。
被告人自报孙X2,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
辩护人沈XX,上海XX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肖XX,女,199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
辩护人林XX、王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XX、农XX、边X、孙X2、肖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XX,被告人詹XX及其辩护人陈X,被告人农XX及其辩护人杨XX,被告人边X及其辩护人赵陆一,被告人孙X2及其辩护人沈XX,被告人肖XX及其辩护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詹XX从杨2(另案处理)处购买“星力九代”赌博软件,并使用“鱼潮涌动”的名称,在本区泗泾镇古楼公路1198弄同润山河小城XX经营该赌博软件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被告人詹XX招募被告人农XX、边X、孙X2、肖XX担任客服人员,负责招揽赌客、上下分等。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詹XX、农XX、边X、孙X2、肖X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舒X、胡X、刘某某、杨X1、杨2、张某某、李某某、孙X1、陈X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上海XX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XX、农XX、边X、孙X2、肖XX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农XX、边X、孙X2、肖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詹XX、农XX、边X、孙X2、肖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詹XX、肖XX在家属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4,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农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孙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肖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电脑及手机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零四千元,予以没收。
八、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龚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2020-12-18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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