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武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0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申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杜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康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刘冰玉,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X及原审被告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秦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