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即使存在虚假的借款合同、刻意形成的转款痕迹,仍以实际的借贷关系、借款还款金额为审判依据

  • 债权债务
  • (2019)豫01民终201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冰玉律师
在原一审案件败诉,被要求偿还1000万元后,经当事人委托,律师团队共同多方搜集证据、分析论证法律关系,上诉至中院,最终将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百万元。

案件详情

    XX公司、武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0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申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杜XX,河南XX律师。

    原审被告:康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刘冰玉,河南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X及原审被告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9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李X

    审判员秦X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XX


  • 2019-11-18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审被告
  • 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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