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省的王XX其房屋位于当地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因为征收方提出的征收补偿数额过低以及本次征收行为没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等问题,王XX并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在2018年,王XX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对于这种情况无法接受的王XX找到了XX律师,希望律师能通过法律的手段帮助自己维权。在经过律师实地考察与对《违法建筑认定书》的检查后,王XX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法庭中,王XX提供了以下证据:
1、《违法建筑认定书》
2、《对XX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
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被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在本案中,被告却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才对原告的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不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而本案中,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违建面积135.45平方米,只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证明,应属主要证据不足。
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案件取得了胜诉,判决结果如下: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