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保险公司赔偿纠纷案

  • 合同事务
  • (2020)沪0117民初105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玲律师
公正,公开,讲事实,讲依据。

案件详情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7民初10539号

    原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男,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徐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8,01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杜XX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正本)》,以案外人杜XX为被保险人,对车牌号为浙DHXXXX的五菱汽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2017年12月30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C6XXXX的小型轿车与车牌号为浙DHXXXX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车辆承担全部责任。2018年4月23日,原告向车牌号为浙DHXXXX的车辆被保险人即杜XX支付了理赔款8,010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获得追偿权,故涉讼。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机动车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权益转让书、付款回单等证据。

    被告徐X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徐X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核,确认原告证据的证明效力并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基于与案外人杜XX的保险合同关系向其支付了保险理赔款8,010元,据此有权向侵权方主张。涉案的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向杜XX支付的全部理赔款8,01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案外人支付了理赔款,故从该日起代位取得向被告主张的权利,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XX公司保险理赔款8,010元;

    二、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XX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1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 黄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11-30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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