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书
(2018)鲁0103 执异187号
异议人∶ 周XX,男,1967 年 1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济 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XX,身份证号; XXX。 被异议人∶ 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周XX与被被异议人山东XX公司执行 异议一案本院于 2018年7月 26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鲁 0103 执异 187号。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周XX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周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周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卢宗胜
人民陪审员 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