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执行异议,达成和解

  • 非诉讼类
  • (2018)鲁0103 执异18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明骏律师
缓解双方矛盾,解决双方争议。

案件详情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书


(2018)鲁0103 执异187号


异议人∶ 周XX,男,1967 年 1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济
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XX,身份证号;
XXX。
被异议人∶ 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周XX与被被异议人山东XX公司执行
异议一案本院于 2018年7月 26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鲁 0103
执异 187号。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周XX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周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周XX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伟


人民陪审员 卢宗胜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 2018-09-18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异议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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