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鲁0191民初2297号
原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南郭而村机场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骏,山东XX律师。
被告:XXX,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济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山东XX律师。
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X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济南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确认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较高新劳仲案字(2018)第438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带领其团队承揽原告定期发包的木工工作,被告在原告处制作家具,原告为了节约成木才免费为被告提供便利。所以不是劳动关系。二、原被告之间实际属于原吿法定代表人为解决用工压力以个人名义与彼告约定的水揽加工法律关系。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外,其他证据均未质证。综上,双方之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加工关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XXX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济南XX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XXX伤残费用共计7万元,该款项直接支付至XXX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XX账户:623XXXX4000XXX);
三、原告济南XX公司与被告XXX之间就劳动争议及工伤等再无其他纠纷;
四、原告济南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就本案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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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曲XX
书记员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