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粤和律师成功帮委托人追讨赔偿款

  • 综合类型
  • (2020)粤03民终307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粤和律师事...事务所
在本案中,需要深入研究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确定劳动关系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要素,对证据进行深度剖析,为当事人获取最大的权益。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30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XX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白XX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是:一、一审判决以2019年10月12日作为白XX入职的时间是错误的。白XX正式为XXX科技公司提供兼职服务的时间应为其搬离原公司宿舍入住XXX科技公司宿舍且双方确认薪酬待遇的2019年11月19日。白XX在XXX科技公司处属于利用空余时间的兼职。1、白XX在2019年11月19日与XXX科技公司股东刘XX沟通确定具体酬劳待遇后,白XX才正式在XXX科技公司处兼职。2、白XX在XXX科技公司处属于利用空余时间的兼职,2019年11月11日,高XX公司还在为其“预付工资”,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一审时高XX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被釆信。4、刘XX是公司股东之一,但对其请白XX来帮忙一事仍需公司同意。XXX科技公司仅认可白XX2019年11月16日搬离其原宿舍到XXX科技公司处居住且谈妥工资待遇之后,才属于正式为XXX科技公司服务。二、一审法院未能辩明白XX为XXX科技公司服务的性质为短期临时劳务。因此错判XXX科技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双方之间关系平等,白XX自行安排两边公司的工作时间,XXX科技公司对其不管理、不考勤、不考核,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合作。2、双方以电子形式签订了书面兼职劳动合同,已能保护白XX权利。3、即使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但因2019年11月18日之前白XX都未确定来帮忙,双方都未谈妥具体待遇,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条款?三、白XX两个项目的提成应为3089.99元,但已在1月预支给白XX。《费用结算协议书》无效,XXX科技公司也不认可刘XX此次与白XX之间协商行为的效力。四、案涉纠纷不存在违法辞退,原需白XX帮忙管理自己的项目已完工,新项目开工但白XX请假1个多月不能回来现场管理,双方合作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作终止。因劳动仲裁为终审裁决,XXX科技公司无法起诉,且考虑到白XX的困难,只能承担下来。

    二审中,白XX提交答辩意见称:关于入职时间,应以用工之日为标准,白XX自2019年10月12日开始,就在XXX科技公司的安排下参加了项目会议,并前往项目工地现场了解情况,已实际用工。白XX的工作岗位为工程管理,该岗位属于管理岗位,是否考勤、如何进行工作考核,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白XX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在XXX科技公司处工作时,接受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XXX科技公司从未与白XX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诚意与白XX签订劳动合同。关于项目提成,双方已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协议。

    一审诉讼请求:1、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252.87元(人民币,下同),计算方式17000元小21.75日X8日;2、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的工资提成14300元;3、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195.40元,计算方式10942.53元(2019年11月)+17000元(2019年12月)+17000元(2020年1月)+6252.87元(2020年2月);4、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00元;5、XXX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白XX当庭申请变更诉请第4项数额为8500元;增加诉请第6项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白XX入职时间:

    1、白XX主张其于2019年10月12日入职XXX科技公司,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从事XXX科技公司处的“中海XX"和“月朗苑”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直接领导是XXX科技公司处的刘XX和袁XX。白XX称其几乎每天都到项目现场,提交了该期间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微信聊天记录中白XX向刘XX或在工作群中报告项目进展、发送项目现场图片等。XXX科技公司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照片不能证明白XX本人在现场拍摄,XXX科技公司主张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其与白XX之间是劳务关系。

    2、XXX科技公司主张白XX入职时间是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白XX只是临时帮忙,白XX在2019年10月20日返回高XX公司。白XX称其返回高XX公司宿舍只是为了更方便到达XXX科技公司项目现场,“中海XX"项目在龙岗,“月朗苑”项目在坂田,髙XX公司宿舍位于龙岗XX。

    3、白XX提交高XX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称白XX于2019年10月11日从其处离职,其委托关联公司德XX公司代XXX科技公司缴纳白XX2019年11月和12月的社保费用,XXX科技公司向其支付该两个月的社保费用。XXX科技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未签订。

    三、岗位:工程管理。

    四、最后工作时间:2020年2月12日XXX科技公司通知白XX终止劳动关系。XXX科技公司同意支付白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00元。

    五、工资:

    1、白XX工资为15000元/月,另有交通补助、生活补助各1000元。

    2、白XX提交2019年11月18日与XXX科技公司处刘XX的谈话纪要,内容为“1、工资15000+生活补助16000元(税后);2、交通费、坐车每月1000元,开车实报实销;3、社保购买二档每月555元(如今后退出要等合适下家才能转走,不能停费用自理);工资以外福利4、所管小型项目按35%提出管理费,然后减去成本利润的20%提成,100万以上大项目;5、工资按年算,春节18天以内不扣工资,家里有事7天以内不扣工资”。XXX科技公司确认与白XX商谈上述事宜,但主张部分内容为白XX自行加入,如多加1000元补助、家里有事7天不扣工资等,双方未达成一致。

    3、白XX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XXX科技公司通过刘XX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1月6日向白XX支付15958.73元,摘要为“2019年10月份工资结清”;2020年1月18日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两笔各17000元,摘要分别为“个人工资、奖金收入12"、“个人工资、奖金收入11”;2020年1月23日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17000元,摘要为“个人工资、奖金收入20"。白XX称以上款项依次为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工资。

    4、白XX自2020年1月8日起未返回XXX科技公司处上班,XXX科技公司同意支付白XX2020年2月1日至9日期间(工作日为5日)工资4500元。

    5、白XX提交《费用结算协议书》,内容为“所有费用已全部确认(如下):一、项目提成。1、湾上六座提成:5600元;2、温馨家园提成:8700元(协助完成全部收款后支付);二……三、社保"。落款甲方处签字为“第一项、第三项已确认,第三项需确认盖章后生效。刘XX。2020.2.28",落款乙方处无签名。XXX科技公司确认签字的真实性,但主张是白XX与其协商离职赔偿,要求XXX科技公司先签字,所载提成远高于实际结算金额,两个项目实际提成金额应为2527.99元。

    六、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3月5日。

    七、仲裁请求:1、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034.48元;2、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000元;3、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00元;4、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17000元;5、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项目管理利润提成14300元。

    八、深龙劳人仲(吉X)裁[X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工资4500元;2、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00元;3、驳回白XX其他仲裁请求。.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XXX科技公司未对《仲裁裁决书》提起起诉,视为XXX科技公司认可全部仲裁裁决。

    2、白XX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金额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之间在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白XX提交了该期间其管理XXX科技公司“中海XX"、“月朗苑"项目、以及2019年12月20日之后管理XXX科技公司其他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和XXX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工资的转账记录。XXX科技公司确认双方自2019年1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白XX在2019年12月20日前后工作方式并无明显差异,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白XX接受XXX科技公司处刘XX、袁XX的管理和领导,从事XXX科技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白XX提供的劳动是XXX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白XX是否住宿在XXX科技公司宿舍内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一审法院釆信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双方于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工资,白XX确认其于2020年1月8日后因私请假未返回XXX科技公司处上班,XXX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其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工资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XXX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于2019年11月12日前与白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白XX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155.17元(15000元:21.75天X14天+15000元X2个月+4500元)。

    XXX科技公司确认与白XX约定的工资结构中包含项目提成,其管理人员刘XX于2020年2月28日确认白XX项目提成为14300元,应予支付。

    XXX科技公司同意支付白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白XX支出律师费5000元,根据其胜诉比例,XXX科技公司应承担4463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XXX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XX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500元;二、XXX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XX项目提成人民币14300元;三、XXX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XX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4155.17元;四、XXX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8500元;五、XXX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XX律师费人民币4463元;六、驳回白XX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元(白XX已预交),由XXX科技公司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个方面,一是XXX科技公司与白XX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起止日期,XXX科技公司应否支付白XX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二是XXX科技公司应否支付白XX项目提成;三是XXX科技公司应否支付白XX律师费。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是否劳动关系进行了详尽的论述,认定双方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确认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XXX科技公司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釆信。白XX自2019年10月12日已实际为XXX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依照法律规定,XXX科技公司应当在2019年11月12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XXX科技公司主张双方以电子形式签订了书面兼职合同,但目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署了电子形式的合同,故本院不予釆信。一审法院确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刘XX已签名确认白XX的项提成,具体金额为14300元,刘XX为XXX科技公司控股股东,且实际领导白XX的工作,刘XX签名确认,应认定为代表XXX科技公司,因此XXX科技公司应当支付项目提成14300元,XXX科技公司主张项目提成为3089.99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个问题,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白XX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和胜诉比例,确定由XXX科技公司支付白XX律师费4463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2020年2月工资4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500元,本案仲裁裁决后,XXX科技公司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视为其接受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对上述事项的处理与仲裁裁决一致,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静

    审判员邓XX

    审判员彭XX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钟XX


  • 2021-04-01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