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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 刑事辩护
  • (2020)津 0104 刑初 662 号
刑事辩护
朱旭肇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靖予霖(天津)...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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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两个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X,曾用名毛XX,男,1997 年 8 月 18 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地同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2020 年 8 月 26 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管控中。辩护人朱旭肇,上海XX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2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及其辩护人朱旭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 8 月 4 日 0 时许,被告人毛X驾驶(临时)车牌号津DD××**白色路虎牌揽胜运动版小型越野客车,沿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XX,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毛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69.2mg/100ml,后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毛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48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X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毛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毛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有找人代驾行为,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酒精浓度凭证,涉案车辆照片,询问照片,民警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机动车临牌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听证部分),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涉案机动车信息及涉案人员身份户籍证明,纠正违法经过,鉴定意见,被告人毛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毛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毛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未提出异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XX 2 / 4毛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 / 4毛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4 / 4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2021-04-22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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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醉驾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事侦查专业。在校期间高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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