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鹿X非法采矿罪,第一被告人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苏1302刑初6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淑鹏律师
从证据事实角度到环境定义角度,在从涉案区域的采砂作业的习惯和方式到被告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逐步释明分析,最终主犯缓刑。

案件详情

    被告人:鹿X、李X、刘X犯非法采矿罪

    案号(2018)苏1302刑初636号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2月至同年4月间,在骆马湖禁采期间,被告人鹿X在该水域操作泵船盗采黄砂计14.5万元销售给被告人李X,刘X,其中,被告人李X,刘X提供单机船,分别与被告人鹿X的泵船相连,共同盗采该水域黄砂,被告人李X、刘X盗采黄砂价值各为7.6万元、6.9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鹿X、李X、刘X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鹿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一、非法采矿的认定方面,被告人对数十年都能采矿的地区在规定时间不能采矿,主观上过错较小;二、被告人采矿数量较小,且及时停止,并及时缴纳了环境修复费用;三、争取认定自首、坦白、初犯偶犯等事实。

    判决结果:鹿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李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刘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 2018-12-26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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