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84号
原告:候鸳X,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天津XX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XX(海丰XX仓库6单元-0965)。
法定代表人:陈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北京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山路翠景XX。
负责人:李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北京XX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候鸳X诉被告XX公司、河南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候鸳X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鸳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候鸳X负担。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