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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交付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退回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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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合同订单交付问题,原告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退回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顺利帮当事人要回货款以及相应利息

案件详情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X
原告:廖远清,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小泉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李光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光伍,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廖远清与被告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光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远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光伍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远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廖远清与被告源昱立志公司签订的《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廖远清货款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李光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提起诉讼起按年利率6%计付占用资金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13日,原告廖远清与被告源昱立志公司签订了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源昱立志公司采购一次性口罩200万只,单价人民币2.6元/只,总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20万,产地俄罗斯,交货时间应于2020年2月22日前交货完毕,交货地点广州白云机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分两次将货款520万元全部打入被告源昱立志公司账户。2020年2月19日、20日,被告源昱立志公司的供货方俄罗斯贡格尔先生,没有向被告源昱立志公司办理报关手续按时供货口罩,21日周六、22日周日,被告源昱立志公司也将不可能将该批口罩于2020年2月22日日供货于原告,被告源昱立志公司向原告退还了516.5万元货款,还差3.5万元尚未退还。2020年2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张世科签订了一次性口罩采购合同,因被告源昱立志公司预期违约未能交货,导致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张世科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向张世科赔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原告认为:被告源昱立志公司的供货方俄罗斯贡格尔先生,没有在2020年19日、20日办理报关手续向被告源昱立志公司按时供货,适时21日、22日周六、周日,因此,按照时间被告源昱立志公司也不可能完成履行将该批口罩于2020年2月22日交付于原告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源昱立志公司构成预期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直接经济损失。由于被告源昱立志公司承诺退还全部货款,但还差3.5万元货款未退还,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一直推托至今未退还3.5万元货款。
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光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3日,原告廖远清与被告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一次性口罩200万只,单价人民币2.6元/只,总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20万元,产地俄罗斯,交货时间应于2020年2月22日前交货完毕,交货地点广州白云机场。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分两次将货款520万元全部打入被告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供货,并陆续退还了原告516.5万元货款,余款3.5万元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口罩,且退还了516.5万元货款,属于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3.5万元应同时返还。逾期未返还,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李光伍与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节,由于未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廖远清与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一次性口罩销售合同(合同编号:YUXXXEJI202XXXX002);
二、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廖远清合同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三、驳回廖远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吉林省源昱立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贺迪


  • 2020-07-28
  • 德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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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律师法学院毕业。拥有在大型国企集团及政府工作经验,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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