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782刑初100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男,1991年3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义超,浙江XX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5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何义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朱XX至义乌市××街道××村××号附近空地,趁四周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贾X停放在该处的楚风新能源厢式货车内的价值人民币15626元的红四方牌磷酸铁锂电池组电池芯26个。现被盗电池芯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同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朱XX在义乌市××街道××路××号汽车修理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朱XX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X的陈述,证人楼X、华X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车辆售后服务配件价目表,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被告人朱XX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员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