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置房买卖协议,但是一直由于政策原因没有过户。到了2017年无锡市可以办理过户,但被告也就是卖家不同意协助原告过户,还声称该房屋已经办在孩子名下,需要原告多支付10万元才愿意配合过户。原告与被告协商不成,便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原告调取了房屋登记的信息,发现房屋已经过户在被告孩子名下。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将卖方的夫妻两人作为被告一、被告二,将两被告的孩子作为第三人,诉求是撤销被告对第三人的赠与。同时为防止被告和第三人转移财产,对该房屋进行了保全措施。
案件结果:被告、第三人收到起诉材料后,主动联系了原告,要求与原告调解结案。共同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原告申请了撤诉。
原告:嵇XX,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晗叶,江苏XX律师。
被告:惠XX,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金XX,女,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惠XX,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嵇XX与被告惠XX、金XX、惠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嵇XX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嵇XX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嵇X忙负担。
审判员 张XX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XX
律师说法:安置房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只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一旦当地的政策改变,可以办理过户之时,会出现许多卖家不配合办理过户,要求支付额外的费用。但该协议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履行的,卖家不同意过户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如果卖家已经将房屋过户在其他亲属名下,就要先撤销该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