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诉被告邵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卖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在与被告邵X面谈时,发现本案根本违约方为原告而非被告,被告因此而遭受的房屋差价损失210000元可以通过提反诉实现。分析后,邵X委托了我们进行代理。
基本案情:原告徐X与被告邵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徐X购买邵X名下一套房屋,徐X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但迟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首付款,邵X遂通过发出解除通知函的形式解除了与徐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解除后,受市场环境影响,邵X不得不降价210000元出售房房屋给案外人。徐X以邵X一房二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X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过程: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关键点在于谁才是根本违约方的问题。原告徐X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准备首付款,是根本违约方。我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单方行使了合同解除权,遂不存在一房二卖的问题,我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为证明我方降价出售房屋系原告违约而受市场环境影响所造成的,我方申请了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房屋市场价值比合同约定价格降低了1334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反诉请求,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