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季XX,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上海XX律师。
被告:季XX,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季XX与被告季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季XX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季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季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季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舒
人民陪审员石XX
人民陪审员邓XX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褚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