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被申请人公司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超市女装区(申请人承包区域)西北角,起火点位于女装区西北角的上部,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事故,不排除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一审、二审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对超市各方面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而对超市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对其员工(虽未约定)亦负有管理义务,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安装电表、照明灯具是依据相应规范而行,被告对其承包区块内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着火点位于申请人区域,故申请人对超市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后,调取一审、二审卷宗,仔细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于是撰写再审申请书,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结果:
本案发回重审之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赔偿申请人损失后,被申请人主动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