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X,女,汉族,1968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行,河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康县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案情简介:2019年被申请人公司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超市女装区(申请人承包区域)西北角,起火点位于女装区西北角的上部,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的火灾事故,不排除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一审、二审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对超市各方面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而对超市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对其员工(虽未约定)亦负有管理义务,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安装电表、照明灯具是依据相应规范而行,被告对其承包区块内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着火点位于申请人区域,故申请人对超市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后,调取一审、二审卷宗,仔细审查后,认为本案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于是撰写再审申请书,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发回重审之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赔偿申请人损失后,被申请人主动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