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团队】法维刑辩团队
【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办案律师】郑欣欣、张X律师
【案情简介】音乐老师容留他人吸食野生大麻
【审判结果】
音乐老师与其好友前往辽阳某县采摘野生大麻经晾晒卷烟吸食,二人在音乐老师私家车上一同吸食5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辩护思路】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悔罪,法维律师在详细研读卷宗后认为肖XX的到案过程、到案后供述情况应当认定为其具有自首情节,但在起诉书中自首情形并未体现,关于肖XX是否构成自首辩护人与公诉人多次进行沟通,在案的证据中《到案经过》清楚写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肖XX所经营的音乐学校将其抓获。
单看上述内容肖XX是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无可厚非,但是法维律师也在卷宗中寻找了一个关键的证据即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证》,所谓传唤即公安机关通知嫌疑人到案,嫌疑人如能主动归案,如实认罪的情况下是构成自首情形的。法维律师考虑为何公安机关传唤肖XX又对其进行了抓捕呢?难道肖XX经传唤后拒绝到公安机关归案?带着这样的疑问,法维律师数次与检察院沟通、申请使用其视频提审设备会见肖XX,核实其到案情况。最终了解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并未电话传唤肖XX而是直接出警抓获肖XX,虽然不符合自首情形,但肖XX非常认可法维律师工作细致程度。
【律师心得】
本案的被告人经营一家规模较大的音乐培训学校,数十名学员由被告人亲自授课,因被告人被捕导致学校停课、停业。本案的发生正值全国疫情严重的阶段,会见难、取保难,这对律师的工作是一种严格的考验,在疫情的环境下律师能做的不只是等待,更应该积极在案件的各个阶段进行有效的辩护工作,竭尽全力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外,法维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可在出警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采取传唤的方式先行通知嫌疑人到案,一方面节约警力,另一方面也能够给予嫌疑人自首的机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案件小结】
自首主要是法律为了鼓励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从轻减轻情节正是需要律师在每一个个案中力求认定的。这样也是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权益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