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助原告成功追回借款XXX元

  • 债权债务
  • (2020)冀0108民初2741号
债权债务
王汉杰律师 在线
河北雅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659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成功维权

案件详情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8民初2741号
原告:赵XX,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杰,河北XX律师。
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丘头镇水岸新城2-6-8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XX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XXX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函费、律师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系朋友关系。后被告因资金周转自2017年1月份开始至今陆续从原告处借款,201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X元,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就该借款签订借条。现原告资金紧张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故诉至贵院。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现在资金紧张,没有资金还款,需要分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系朋友关系。2018年1月18日-19日,原告代被告公司支付购车款及费用共计XXX.8元。2020年被告公司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证明,认可借原告款XXX元,借款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XXX元用以支付购车款及费用,借款期限已届满,有原被告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XXX元。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转窗口递交上诉状(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邮编:05000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收转窗口),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XX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XX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左书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翟XX
——


  • 2020-09-18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汉杰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汉杰律师
5.0分服务:4659人执业:7年
王汉杰律师
11301202****3969 执业认证
  • 河北雅清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与仓裕路交叉口东北角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现于河北金奎律师事务所执业, 七年诉讼经验,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主攻领域:民商事方向,合同纠纷,婚...
  • 155 3392 7579
  • 1553392757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