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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刘XX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0)赣05执复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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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XX、刘XX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梅XX,男,1985年3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XX。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梅XX,女,1988年2月12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XX。
法定代理人:梅XX,男,1985年3月11日,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XX,系梅XX的哥哥。
上述二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世方,广东XX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梅XX,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系梅XX、梅XX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X,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系梅XX的堂弟。
被执行人:单XX,女,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系梅XX、梅XX的母亲。
复议申请人梅XX、梅XX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执异23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梅XX、梅XX与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梅XX、单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梅XX、梅XX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梅XX、梅XX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梅XX、梅XX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XX
审判员  熊XX
审判员  彭胤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XX


  • 2020-08-14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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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世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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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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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世方律师,宁波大学法学学士,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以及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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