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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对方不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代理后全力维护我方利益

  • 合同事务
  • (2020)云0102民初81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崇照律师
本案中,被告以不接电话、玩消失的方式不履行付款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代理该案后,经过精心准备,我方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必须全力以赴办理好委托事宜,不负重托。

案件详情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02民初8145号
原告:云南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3156279H。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财兴XX厦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包崇照,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昌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335XM。
住所:;'>住所:西昌市中XX**>
法定代表人:陈XX。

代理原告云南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0931.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货款270931.5元为基数,向原告承担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逾期付款损失为69258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硝酸钠、氟硅酸钠等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酸钠、氟硅酸钠等共计XXX元的货物,在原告供货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17年1月20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XXX.5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0931.5元未支付。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之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亦应当履行其支付货款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XX公司欠付货款270931.5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云南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3元,由原告云南XX公司负担1281元,由被告西昌XX公司负担5122。

审判员 王 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涂XX



  • 2020-12-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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