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原告云南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0931.5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未付货款270931.5元为基数,向原告承担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逾期付款损失为69258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硝酸钠、氟硅酸钠等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酸钠、氟硅酸钠等共计XXX元的货物,在原告供货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17年1月20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XXX.5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70931.5元未支付。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之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亦应当履行其支付货款义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费6403元,由原告云南XX公司负担1281元,由被告西昌XX公司负担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