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工程师,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X,山东XX律师
辩护人张志波,山东XX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8]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受贿罪,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根据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因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