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项强,北京市XX律师。
审理经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9﹞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1日1时30分,被告人张X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XX往沙坪坝区大城XX方向行驶,经过沙坪坝区XX时,与联芳立交桥的花台相撞。经群众报警,民警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张X抓获。经认定,张XX酒后驾驶机动车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张XX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3毫克/100毫升。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张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认为,张X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X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张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汤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