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9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青山镇永胜XX一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丹阳,系吉林XX律师。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孙丹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0日21时许,在洮南市去往白城市302国道527-529公里处,被告人姚XX驾驶的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与一辆大货车并列行驶约6分钟左右,后面葛X的白色CRV越野车用远光灯明晃这辆雪佛兰轿车要超过该雪佛兰轿车,姚XX因后面的CRV越野车用远光灯晃自己生气,随后开始开车别这辆CRV越野车,姚XX先踩了三脚刹车后CRV越野车副驾驶扔出矿泉水瓶盖扔在了雪佛兰轿车前机器盖上。之后雪佛兰轿车开始超CRV越野车,想将该车逼停,在别车的过程中两车发生两次刮碰。造成本田CRV越野车右侧车体大面积损伤,经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CRV越野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486元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XX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在国道上开车别车,别车的过程中两车发生两次剐蹭。造成他人车体大面积损伤,损伤价格为人民币9,486元整,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姚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解称我与大车并行时间我不知道,后来我就避让了,过来一辆车扔过来东西砸到我车的机盖了,扔出来的东西是什么我不清楚,我追上去是想讨个说法。
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孙丹阳的辩护意见为:一、起诉书中没有全面、客观地认定本案的事实。本案的客观事实是被告人与大货车并行,在CRV越野车用远光灯晃,示意要超其车时,被告人没有让行,过监控区域后,被告人超过大货车后,CRV越野车超过被告人的车辆,在超车过程中将不明物品扔到被告人的车辆机器盖上,被告人开始追赶CRV越野车并在追赶过程中踩刹车去别CRV越野车。二、被告人不存在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法定情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情节恶劣”,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情节恶劣仅限在随意殴打他人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者两种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结合本案客观事实,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违法性要件并不符合刑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素,如果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仅是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恶劣。三、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也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并没有达到法定的寻衅滋事罪列举的情节恶劣的情形,相反地,由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起到了促进作用,在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诸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并存的前提下,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在洮南市去往白城市302国道527-529公里处,被告人姚XX驾驶的银灰色雪佛兰轿车与一辆大货车并列行驶,后面葛X的白色CRV越野车用远光灯明晃这辆雪佛兰轿车要超过该雪佛兰轿车,姚XX因后面的CRV越野车用远光灯晃自己生气,随后开始开车别这辆CRV越野车,姚XX先踩了三脚刹车后CRV越野车副驾驶扔出杂物扔在了雪佛兰轿车前机器盖上。之后雪佛兰轿车开始超CRV越野车,想将该车逼停,在别车的过程中两车发生两次刮碰。造成本田CRV越野车右侧车体大面积损伤,经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CRV越野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486元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姚XX因逼停CRV被行政拘留15日。
(2)姚XX驾驶证复印件。
(3)葛X被损坏的车辆照片。
(4)训诫书:葛X训诫书。
(5)姚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6)赔偿协议书。
2.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3.鉴定意见: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标的车辆损失价格9,486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卢X证言
当时我坐在后排,我并不知道葛X扔东西了,雪佛兰与大货车并行有6-7分钟,远近光示意也不让行,按喇叭也不让行,我们很生气,过了监控区域,大货车减速,我们超过雪佛兰,葛X摇开车窗喊“你站下”雪佛兰就加速开到我们前方多次猛点刹车,最后一次孙X没反应过来,于是我们的车与灰色雪佛兰轿车发生一次轻微的剐蹭,并超过了他,葛X说:都撞上了,都站下吧,然后摇开车窗伸手示意灰色雪佛兰轿车停下,但是对方未理会,并直接开雪弗兰从后侧撞向我们车的右侧,超过我们车。
(2)证人孙X证言
我开葛X的白色CRV越野轿车从洮南出来去白城送礼,然后在长白线527公里至529公里间碰到一辆灰色雪弗兰轿车。该车与一辆大型货车在我车前方并列行驶,我打了远近光示意他让路,然而他并没有给我们让路,我又打了两三遍远近光,他还是没给我让路,然后一直到洮白公路的监控区域,过了监控区域他的速度明显上升,之后我们加速跟上来了,对方车在我前方急踩刹车,就这样一直在前面踩了三次,我开车跟着他的车差点就撞上了,于是我开车顺着左侧超了他的车原想问问他怎么回事,我刚超过他的车头,他随后加速从我的车右侧超过,然后撞到我车的右侧,这时车主葛X打电话报警,我开车在后面追,之后他也没有减速,直接就加速过去了。
(3)证人刘X证言
在8点20左右我开着我的白色桑XX送我儿子从洮南到白城方向行驶。路过二号桥的时候我的车前方右侧是一个大型货车,左侧是一个雪弗兰轿车,他们两车并排行驶。然后我想超车,于是用远光灯示意雪弗兰轿车我要超车,这辆车一直没有让路。行驶大概有三四公里左右,我就并到了右侧大车的后方,这时有一辆白色CRV越野轿车从后方过来,也要超车,由于雪弗兰轿车一直与大车并排没有让路,所以并没有超过去,就这样就又僵持了5公里左右到了前方的测速区,过了测速区后,雪弗兰轿车就超过了并排右侧的大货车并靠右行驶在大货车前方,于是CRV越野轿车就超过了大货车,和雪弗兰轿车并排行驶,然后CRV越野轿车加速超过雪弗兰轿车想回到右侧车道,但是雪弗兰轿车也加速,没让CRV越野轿车并过来,然后CRV越野轿车就踩了脚急刹车,于是我也跟着踩了一脚急刹车,然后我就从右侧超过了两车,看见CRV轿车前面有一辆雪弗兰轿车。
(4)证人黄X证言
我对象开着雪佛兰,当时我们车与一辆大货车并行,我们在路的左侧,大货车在路的右侧,后面有一辆车一直晃我和我对象,想要超车,我和我对象有散光,所以我对象挺生气,然后就没有让路与大货车并排行驶着,这辆本田CRV轿车用远光灯晃我们好几次,等过了测速监控处后我对象开的车就提速了,后面本田也跟着提速了,我对象踩刹车别那个本田CRV,后来CRV超过了我们,从CRV副驾驶扔出来一个东西砸在我的车机器盖子上,之后本田开到我的车的左前方,我对象超过本田想把本田CRV别停,当时我对象踩了一脚刹车,后面的本田CRV轿车一打方向就从我的车左侧超了过去,我感觉那辆本田CRV轿车是贴着我们的车刮过去的,随后我对象又开到这辆车前面想别停本田,过程中又与这辆轿车发生刮碰。
5.被害人葛X的陈述
2019年9月10日晚上8点40至9点00这个时间段。在长白线528公里处附近,孙X开着我的白色CRV越野轿车从洮南出来去白城送礼,车上有我和孙X、卢X。在洮白公路未到监控区域时我就碰到了一辆灰色雪弗兰轿车,他和一辆大型货车在前方并排行驶,孙X开远近光示意他让路,然而他并没有给我们让路,孙X又打了两三遍远近光,他还是没给我让路,于是我让孙X按了两下喇叭,他还是没有让路,一直到洮白公路的监控区域,我们就加速超过了他,之后他就在后面追上了我们车,超过了我们的车,然后对方车在我们车前方急踩刹车,就这样一直在前面踩了三次,我的车跟他的车差点就撞上了,后来由于他占道占的不是很全,我的车就顺着左侧钻过去了,然后他随后加速,我从后视镜看他直奔我的车而来,然后撞到我车的右侧,他一直也没有减速,直接就加速过去了。
当时由于姚XX开着他的灰色雪弗兰轿车与大货车并行有6、7分钟,在此期间我让我的司机孙X开好几次远近光示意他让行,又鸣喇叭示意他让行,然而他一直与大货车并行没有让路,就这样一直到过了监控区域,大货车减速,然后我们开车超过了灰色雪弗兰,由于该车卡了我们6、7分钟,当时我很生气,于是摇出车窗,向灰色雪佛兰扔了一个茶π饮料的瓶盖,然后灰色雪佛兰就加速开到了我们前方多次猛点刹车,最后一次,由于他点的太急了,我的驾驶员孙X没反应过来,于是就与他发生了一次轻微的刮蹭,并超过了他,然后从后视镜看到他又要加速过来,就摇开车窗,伸手示意他停车,但是对方未理会我并直接从后侧撞向我的车右侧,然后超过了我的车。
6.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9月10日晚上19时30分许,我开着我家银灰色的雪佛兰赛欧在洮南市去往白城市的302国道上,在距离302国道上的大约3公里处的测速处我开的车与一辆大货车并排行驶,当时我开的车在路的左侧,大货车在路的右侧。行驶的过程中我发现我的车后面有一辆白色的本田CRV轿车用远光灯一直晃我想要超车,因为我本身就散光,这辆本田CRV轿车用远光灯晃我就给我眼睛晃花了,当时我就挺来气的,所以我就一直没有让路与大货车并排行驶着。这辆本田CRV轿车用远光灯晃了我两三次看我没有让路后就一直开着远光灯了。等过了测速监控处后我开的车就提速了,后面的本田CRV轿车也跟着提速了,当时我来气就踩了三脚刹车别了三下后面的本田CRV轿车。之后我就将我的车开到了道路的右侧,这时后面的本田CRV轿车将超过了我的轿车,在超车的时候我看见从本田CRV轿车的副驾驶扔出来一个东西砸在了我的轿车机器盖子上。扔出来的是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之后这辆本田CRV轿车开到了我的车左前方在路的左侧行驶。当时我就想追上这辆车问问扔的是什么东西并与这辆车理论一下,随后我就开着车将这辆本田CRV轿车超过去并往左侧并道想将这辆车本田CRV轿车别停。当时我踩了一脚刹车,后面的本田CRV轿车向左侧一打方向就从我的车左侧超了过去,当时是这辆本田CRV轿车是贴着我的轿车刮过去的。随后我就加油又开到了这辆本田CRV轿车前面,我还是向左侧行驶想别停这辆本田CRV轿车,在我别这辆车的时候我的车又与这辆本田CRV轿车发生了刮碰,随后我就直接开车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整个过程中一共发生了两次刮碰。开始的时候踩了三次刹车因为对方一直用远光灯晃我挺来气的,当时我就想踩刹车别对方出出气。我踩三脚刹车的时候如果对方的本田CRV轿车撞到我我就认了。第一次想别停对方的时候向左侧行驶脚踩刹车能预料到可能与对方的车发生刮碰,因为第一次已经发生了刮碰我心里不平衡,所以我就直接开车想将对方别停,没想到我的车又与对方刮碰上了,我的车刮上对方的车后我就心里平衡了。直接将车开走了因为第一次刮碰是本田CRV轿车刮的我车,第二次是我的车刮的对方的本田CRV轿车,两次刮碰后我心里平衡了些并且当时也挺害怕的,所以我就直接开车走了。
上述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质证意见如下:
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质证意见是:(1)对证人卢X的证言有异议,其第二次证言明确了是先扔的东西。是喊还是扔瓶盖有异议。(2)对证人孙X的证言有异议,孙X与卢X的证言中踩刹车的次数与行为时间点是不一致的。(3)对证人黄X的证言有异议,她的证言断章取义,她不是开车的人,是在玩手机,证言形成时间是在其他人之后。(4)对被害人葛X的陈述有异议,他第一次陈述与第二次陈述是矛盾的,第二次说是扔了瓶盖,然后加速超车,第一次没有说扔瓶盖的事。被害人是有过错的。(5)对被告人姚XX的供述与辩解有异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卢X的询问时间点是冲突的。(6)对行车记录仪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没有证明是多次追逐,没有体现出情节恶劣,没有提取过程的说明。
被告人姚XX出示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父亲病历一份,证明被告人父亲患有肠癌。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经审查,证人卢X的证言中没有看到扔东西。证人孙X与卢X的证言中踩刹车的次数与行为时间点有所差别,证人黄X的证言形成时间在其他人之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和卢X的询问时间点有冲突,行车记录仪没有提取过程的说明,虽有瑕疵,但能客观反映事情的过程,不影响事实的认定,故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有过错,辩护人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在量刑时给予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在国道上开车别车,别车的过程中两车发生两次剐蹭。造成他人车体大面积损伤,损伤价格为人民币9,486元整,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姚XX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给予综合考虑。被告人姚XX真诚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天伦
人民陪审员王子娟
人民陪审员孙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