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XX
民事判决书
(20××)闽××××民初××××号
原告:谢XX,女,1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谢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陈海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据出具时间:2015年3月25日,肖XX向谢XX出具借据100000元。
二、借款人:肖XX。
三、借款期限:无
四、借款利息:月利率2.5%。
五、借款交付情况:2015年3月25日,谢XX现金支付92500元。
六、还款付息情况:谢XX自认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肖XX陆续现金支付利息,具体金额不明。
七、其他:2017年9月21日,肖XX出具欠条确认欠谢XX2017年6月25日过后没付息(共借拾万元,利息为贰分伍厘)。
八、谢XX的诉讼请求:肖XX立即偿还谢XX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后谢XX当庭变更诉求为:肖XX立即偿还谢XX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裁判理由
肖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和诉讼权利。肖XX向谢XX借款92500元,有肖XX出具的《借据》、银行取款证明及谢XX的陈述为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谢XX的起诉视为催告。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利息借期至2017年6月25日,现谢XX主张肖XX2017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谢XX主张肖XX偿还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肖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XX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肖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