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谢XX与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闽0206民初49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海云律师

案件详情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XX

    民事判决书

    (20××)闽××××民初××××号

    原告:谢XX,女,1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云,福建XX律师。

    被告:肖XX,男,1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谢XX与被告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陈海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借据出具时间:2015年3月25日,肖XX向谢XX出具借据100000元。

    二、借款人:肖XX。

    三、借款期限:无

    四、借款利息:月利率2.5%。

    五、借款交付情况:2015年3月25日,谢XX现金支付92500元。

    六、还款付息情况:谢XX自认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期间,肖XX陆续现金支付利息,具体金额不明。

    七、其他:2017年9月21日,肖XX出具欠条确认欠谢XX2017年6月25日过后没付息(共借拾万元,利息为贰分伍厘)。

    八、谢XX的诉讼请求:肖XX立即偿还谢XX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后谢XX当庭变更诉求为:肖XX立即偿还谢XX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裁判理由

    肖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和诉讼权利。肖XX向谢XX借款92500元,有肖XX出具的《借据》、银行取款证明及谢XX的陈述为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谢XX的起诉视为催告。双方在欠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利息借期至2017年6月25日,现谢XX主张肖XX2017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谢XX主张肖XX偿还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肖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肖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XX借款本金92500元及利息(以9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肖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计1704元,由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 2020-08-21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