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欠钱不还外出躲债10余年,原告最终得以追回借款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2021)甘0802民初900号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3年,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03年1月5日向被告借款28000元、2003年8月23日借款60000元,以上合计88000元。借款后,被告于2005年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元,剩余83000元至今未还。
2005年被告因欠钱不还外出潜逃躲债,致使原告找不见被告无法主张权利。直至2020年11月,多人举报被告涉嫌黑恶势力,原告才将被告找到并主张权利。
被告违背诚信原则,恶意逃避债务数十年,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办案经过:
因本案借贷时间较长,接受委托后,律师积极出具诉讼方案,在诉讼过程中排除了诉讼时效问题。并在前期积极收集被告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在开庭时出示相应证据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本案开庭后,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希望能够达成调解,经双方律师多次协议,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
案件结果:
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愿于2021年4月26日偿还;
二、原告放弃利息主张。
律师提示:
一、案件涉及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激增,为有效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出借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整个借款期间的相关交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