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1民初341号
原告:晏X礼,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安徽XX所律师。
被告:刘X,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响,安徽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城关镇嵩山路北XX#楼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425MA40M3KG0B。
负责人:张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XX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164333U。
负责人:吕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晏X礼与被告刘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晏X礼于2021年01月27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X礼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X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X礼负担。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