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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X与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1)皖1523民初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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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安徽省舒城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民初572号
原告: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玉波,北京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蒋XX诉被告蒋XX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庞玉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X诉称:被告于2018年5月1日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其中7万元每月支付利息840元,3万元未约定利息。同时还约定,如果不能按期归还本息,被告应当承担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等。现因被告未能归还,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其中7万元按照每月840元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用8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蒋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姑侄关系。2018年5月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7万元和3万元的借条各1份。其中7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每月支付利息840元;3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未约定利息。同时,该两份借条还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当承担出借人因追索借款而发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等。被告在借据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另查明,原告为追索涉案借款,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每月840元支付7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承担律师费用8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和交纳的法律服务费用发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在主张债权时发生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XX返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蒋X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
三、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蒋X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XX
附执行款交付开户行安徽XX银行;开户单位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账号20XXX018116477。
附录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和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由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1-03-16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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