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8民初8475号
原告:王XX,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王XX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常X,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王XX与被告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和陈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常X归还王XX借款本金30万元。2.请求判令常X向王XX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借款利息2万元(40万,年息5%,一年)。3.请求判令常X向王XX支付2014年7月2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人民币3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5%计算)。4.请求判令常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日,常X因家中有急事,向王XX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约定借款期为1年,年利息为人民币2万元。借款到期后,常X仅还了王XX本金人民币10万元,应付利息及剩余本金至今未还。王XX已经多次与常X沟通协商还款事宜,但常X都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有鉴于此,为了维护王XX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决常X归还欠款,维护王XX合法权益。
常X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常X系谢XX之女。
2013年6月29日王XX向谢XX账户转入40万元。
2013年7月1日,常X出具欠条,载明,常X欠王XX人民币40万元,利息2万元,还款日期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
王XX提交的电话录音显示:
……
常X:但是我跟您说,我们已经想了很多办法了,连卖房子都想出来了,你说这房子是就值这点钱吗,不是吧,肯定比这多,卖房都想了,现在我跟我爸名下都没有房,我跟我爸名下都没有房。那个北XX那个房手续也是我妈的名字,而且它也没有正式的房产证,姐姐咱就这么说,您上到法院,您下来不也要执行吗,执行怎么执行啊,咱们就好好跟老头说,赶紧让他把这事办了就完了,这是我跟您私下说。您说是不是,我们连卖房子的这个办法都想出来了,您还想让我们怎么想办法啊。那手里就是没钱,上次我也跟您说了,我妈那个事弄的不明不白的,一句话也没落下就走了,卡里没有钱,我不知道她钱去哪了,就找不着,您觉得我有必要,就这些,我爸那么大岁数,我活那么大岁数,这家里还有孩子呢,我们有必要为了这点钱赖着吗。
张X:这不是赖不赖。
常X:这不是赖着您,有呢肯定给,那没有,那您说还能有什么办法,除了卖房子,那没有别的办法更来钱快,对不对,那卖房子也不是一天两天的,那也要有人愿意买,北XX那房子那手续您也都知道,您不知道您阿姨也都知道,大概什么样,那跟大队租的,那还能怎么办。
张X:那你们租也好。
常X:那不是不给您想办法,那我这手里还有别人给我打的欠条呢,人家就是还不了,那我能怎么办,您上法院,法院是判了还钱,没错啊,那执行,我也要有资产抵给您,那我们名下都没有。
张X:那你看吧,那你到现在为止,你说这钱应该怎么着,我们就应该就这么听着,那你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啊,对不对啊。
常X:我们还怎么给您态度,我们跟您,要不你上北XX打听打听我们是不是要卖房子,所有人都知道,也都在帮我们张罗,帮我们找人,那这不叫态度那怎么叫态度,我跟您说了,12月15日还您,那我还不了呢,我这态度就好吗?我们欠账没有赖账。
……
常X:房子正卖呢,他在那,他找人,然后呢手续在我这,您跟他说,手续也在我这,我不可能给他,他现在脑子不清楚,哪天万一丢了,什么事都是。他在那边啊,方便找人,说有人去看房子,我就去配合,过户我就去配合,现在还有一个,北XX的房子,买他没法贷款,谁都要拿一全款买,对不对,这样的机会也不是说非常多,也不是没有,但这个东西有的时候真是要看运气,赶上了人家一下能把钱给了,我们才能跟人过户,卖了,卖了这些事就都解决了。
……(8:16)特别麻烦,这些事谁要好办,谁也不会把,我要还了您我还省心呢。谁也不是说把这事就忘了,没有,就挺高兴的那么过着,我可能说的那什么点吧,谁家也不好过,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您也理解理解,不是说赖着您不给,给,肯定给,就是没有,想各种办法,正在想着呢,是两条腿走路,是没迈开现在。
……
常X:是是。欠债还钱这什么都没的说,这个。
张X:对。所以都明白就好。你有什么困难,有需要我帮助的就说。
常X:这大是大非的咱都不懂,这么多年也就别当邻居了,您说是不是?
张X:是是,是这意思。
常X:阿姨那会也不会把钱借给我们。
……
常X:比如说吧哪怕我张喽回来多少,多少的,我给阿姨还点,都比那一直欠着不还强。
张X:对,就积极努力。
常X:多有多还,少有少还点。到年底我也看看这些事,我也要要我那钱,要回来点我就先给阿姨点,房没卖出去,我那边的帐我能要回来点我就先给她点。
张X:对,对。
常X:踏实点不是。然后剩下的,您也不是说这一笔钱您现在要赶紧干嘛,少一分都不行。我要回多少,我给您多少到时。
……
张X:你听我给你说啊,常X,至于你爸你妈写这个我觉得啊都不重要,因为这个事都是这个钱,对吧,都是认可这个钱,作为你来讲,你也认可,是吧,这个钱借了,对不对?我现在就是说什么啊,咱们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你说没有,咱不能说一点没有,就等着这个房,这房下不来我就一分钱不还,我觉得这个态度我不能接受,对不对。你到日子没还,没还你有困难,那别人也有困难,你说是不是,
常X:这个我能理解,这我明白您这个意思,我都明白您这意思,关于这事您怎么说我都能理解,可是确实我要拿事说话,我拿什么话也没用啊,是吧?
张X:对啊。
常X:拿钱说话,那我现在没有,我说什么都没用啊。
……
常X:我不是也听听您的想法吗?是不是?
张X:我觉得你就是,比如你就是咱这说啊,你先期还多少,咱们有多少,咱们一步一步的,说我现在没有那么多,你不能说现在咱就是没有,就是一分都没有,那我现在,关键是我也弄的这事,我也很烦,没有那咱们就看看怎么解决吧。是吧,咱们你也考虑考虑。好不好,你也凑凑,你也考虑考虑。
常X:行,我知道了,好。
张X:咱们要把这事解决了。我也烦了,弄的我这,牵扯着我的生活也是很烦,你说谁遇到这事谁不惦记这事啊,对不对啊,谁跟没事人似的啊这家,所以弄的我也很烦,你现在你那也凑凑,再跟你爸商量商量,行吧,
常X:行。
张X:那你再看看吧,你尽量赶紧,尽量筹钱,把钱还上什么事也没了就,都踏实。好不好?
常X:好
张X:那就这样吧先。
庭审中,王XX称,其与常X父母是同事,常X以丈夫被派出所抓了急需用钱为由借款40万元,6月29日转至常X母亲谢XX账户,由于常X不在,7月1日才写了欠条,约定利息2万,借款期限1年。后常X分两次以现金形式偿还了共计10万元。
本院认为,王XX与常X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早已届满,常X应如数偿还。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期一年2万元,利率标准为年息5%,符合国家规定,应予支持。常X逾期还款,应按借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王XX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300000元万元及借期利息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二O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息5%计算)。
如果被告常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王XX已预交3050元),由被告常X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