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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

  • 房产纠纷
  • (2018)皖民申11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文豪律师
让当事人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皖民申1103号

1、案件情况

张X、陈X在与朱X签订购房屋协议时,隐瞒了已将该房屋以380000元卖给张X某的事实。张X、陈X一房二卖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经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张X、陈X构成诈骗罪。朱X遂起诉房屋买卖协议的保证人庄X,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朱X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购房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进而认定庄X与朱X之间的保证合同无效。朱X申请再审即为本案。省高院认为不能仅因当事人一方犯罪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案涉购房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朱X未主张撤销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双方仍有拘束力,担保合同亦继续有效。遂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2、律师点评

本案系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交叉案件,刑事诈骗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在民事案件中,刑事诈骗转化为民事欺诈,案涉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守约方未主张撤销的情况下对合同双方仍有约束力。

3、建议或意见

注意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2018)皖民申1103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考察合同效力时,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另一方当事人既不知晓也未参与犯罪,应保护合同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在合同约定本身不属于无效事由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当事人一方犯罪行为而当然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张X的行为在刑事上虽构成诈骗,但案涉合同相对方朱X既不知晓也未参与犯罪,其行为在民事上只构成单方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案涉购房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朱X未主张撤销的情况下,该合同对双方仍有拘束力。原判认定张X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确认案涉购房合同无效不当,认定庄X与朱X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18-09-26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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