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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违约金该怎么赔付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焦羽飞律师
为当事人获得合同违约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上海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金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被告金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8,9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平原XXXXX号XXX楼XXX室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价款为105,000元。工期为自2017年2月28日开工至2017年5月15日竣工。合同另对有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图、施工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进场施工。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金XX辩称:原告的预算为105,000元,但预算与实际不符,原告多算了预算。另外,原告没有向被告交付图纸就要求开工,故被告拒绝原告开工。此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平原XXXXX号XXX楼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合同价款为105,000元。工期为自2017年2月28日开工至2017年5月15日竣工。其中,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18%支付违约金,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合同另对有关事项作了约定。
同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系争房屋设计装修施工图。
嗣后,因被告认为原告所做的预算与实际不符,最终没有让原告对系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是让私人装修队进行了装修。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为履行合同对系争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了设计,并将设计装修施工图,被告应当将系争房屋交付装饰装修。然而,被告未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装饰装修,而是将系争房屋另交付私人装修队装修,被告的上述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按合同总价18%支付违约金过高,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扣除被告已付定金2,000元后,被告应再支付原告违约金4,000元。被告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金XX于2017年2月26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违约金4,000元(已扣除被告金XX已付定金2,000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111.50元(已付),由被告金XX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金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 2017-11-16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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