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君丽,山东XX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一部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放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11月8日以威文检一部刑变诉〔2019〕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起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王X、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张君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8日13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上海XX14号楼4单XX室内,被告人黄XX因家庭矛盾与妻子杨X1发生争执后,拿取家中若干纸张、书本堆放在厨房燃气灶上,并打开燃气灶将纸张、书本引燃,意欲引发火灾自杀,后被告人黄XX的父亲黄X进入室内将火扑灭。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庭审的辩论阶段亦未辩解。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XX主观恶性小,系临时起意,其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失;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以往表现一贯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13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上海XX14号楼4单XX室内,被告人黄XX因家庭矛盾与妻子杨X1发生争执后,拿取家中若干纸张、书本堆放在厨房燃气灶上,并打开燃气灶将纸张、书本引燃,意欲引发火灾自杀,后被告人黄XX的父亲黄X进入室内将火扑灭。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XX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8日中午前后,他和他对象杨X1发生争吵,后来双方的父亲都过来了,他就在家外面让两位父亲走,对方不走,他当时情绪比较激动,他之前也跟杨X1说过只要双方父亲过来,他就要放火。所以他回家就分两次从北XX书架上拿了一些纸、本子、书等放在厨房打火灶灶眼上,灶火把纸张引燃,他就坐在厨房门口等死,他没想伤害别人,就是想烧死自己自杀。当时烟挺大的,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他爸进家了,就把火扑灭了,再后来他就被带到公安机关。点火时他就是想着熏死自己,根本没想一旦引发火灾会造成什么严重的后果。
2、证人黄X的证言证实,他是黄XX的父亲。2019年8月8日13时15分许黄XX把自己家的厨房点着火了,他打电话报的警。他儿子家位于上海国际花园14号楼4单元1楼西户,他到了之后他亲家就在门口等他,他儿子发现他们后就出来让他俩走,说不让他俩管这些事,说完就回房子里去了,进去后还把门带上了,大概过了4分钟,他看见厨房起火了,燃气灶和地面上都有火光,还有很大的烟气,他开前面门开不开一着急就打110报警了。接着他看南面门没锁,他就进去了,看见黄XX坐在客厅,烟从厨房冒出来,厨房内烟已经很大了,睁不开眼,他进厨房后看见有一堆纸放在燃气灶南侧灶眼上面燃烧,燃气灶下方靠近东侧橱柜的地面上也有一堆纸张正在燃烧,他见状立马用手把燃气灶上面堆放的纸张扒拉到地面上了,然后直接用盆接水把地面上燃烧的纸张给浇灭了。
3、证人杨X1的证言证实,黄XX是他的丈夫,2019年8月8日黄XX放火时她不在现场,事发后,她看到她家厨房地面上有烧过的纸张,其中有她的工作笔记,笔记本来是放在她家北XX桌子上的。她还看到厨房门东侧墙面上有一道菜刀的砍痕,在厨房西边灶台上有几道菜刀的砍痕,厨房东侧燃气灶上面有被烧过的纸张灰烬,燃气灶下方抽屉也有被烧火后形成的灰色痕迹。并证实,黄XX有狂躁、抑郁、焦虑性障碍的症状。
4、证人杨X2的证言证实,黄XX是他的大女婿。2019年8月8日中午,他和亲家黄X到文登区上海XX,想要劝说黄XX及其女儿。到了之后过了一会黄X喊他向杨X1要家里钥匙,说黄XX在厨房里面点火,杨X1身上没有钥匙,他只好跑到14号楼西头单元门口,这时他看见从14号楼西头单元一楼西户厨房窗户朝外冒烟,他见状又跑到杨X1车上找杨X1打电话报警,接着他又跑到14号楼南边,走西头单元一楼西户阳台上的门进入房内,当时房内有很多烟,尤其是厨房里面的烟更多,黄X正站在厨房地上翻看地面上一堆被烧过的纸张,地面上还有很多水,黄XX坐在厨房门口,他把黄XX拖到客厅,也进厨房翻看地面上的纸张有没有未熄灭的,又过了一会,警察就到了。
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他住上海XX14号楼4单XX东户,2019年8月8日中午13时30分,他发现楼道里有不少烟,还有纸烧过的味道,他就坐电梯下到了一楼,在4单元门口有警察和消防人员在场,他听说一楼西户家里起火了,他没看见火,但是看到一楼西户的防盗门开着,有很多烟从一楼西户里面冒了出来。他家没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上海XX物业的出纳,该小区14号楼一共有4个单元,每单元22户,共有88户,到目前为止,只有10户没有住人,剩下的78户都住人了。2019年8月8日14号楼4单元108室起火的事情她是听小区保安说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证人宋X1的证言证实,他是上海XX的保安队长,2019年8月8日中午,有警车和消防车到小区,他就跟着过去看怎么回事,等他走到14号楼4单元门口时,看见有十来个14号楼的业主站在外面,还有警察、消防人员在那里,14号楼4单元108室的厨房窗户一直有黑烟冒出来,14号楼4单元楼道内也有很多烟,应该是108室里面起火了。他把情况汇报给物业经理就离开了。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上海XX的保安,2019年8月8日中午一点左右,他听14号楼的业主说14号楼起火了,他过去后事情已经结束了,他没有看到火和烟气,也没有听说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9、证人宋X2的证言证实,他是北京XX公司负责安全的副总,文登区上海XX的燃气是他们公司供应的,该小区采用管道天然气,小区整个地下管道是一体的,从地下管道分向不同的居民楼,每栋居民楼还有多个控制阀门。如果起火后不加以控制的话,初期会引起燃气灶周围的物品燃烧形成火灾,此时再不加以控制的话,可能会把燃气表具烧坏形成天然气泄漏,但一直明X的情况下只会扩大火灾的范围不会引起爆炸,当然也不排除会产生意外情况,就是明X消失了,导致天然气一直泄漏,当达到一定浓度后,突然有火星出现,此时就会产生爆炸了。明X直接燃烧表具的话,十几分钟就损坏泄漏了。如果只是明X燃烧不产生爆炸,当居民楼形成火灾时,他们公司一般会接到报警,会派人到现场切断气源,这样从燃气方面来说就不会对其他居民楼造成影响了。
10、视听资料证实,处警、讯问情况。
1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实,被告人黄XX家的位置及被烧毁的情况。
12、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黄XX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3、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证实,被告人黄XX心理状态中度异常,存在抑郁或焦虑性障碍。
1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发当日黄XX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上列证据客观真实,可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威海市文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黄XX的社区矫正环境良好。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于莉
人民陪审员崔XX
人民陪审员于XX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