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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股份有限公司苏州XX支行与肖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苏0506民初54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轩硕律师
成功帮原告要回贷款本金及利息相关欠款

案件详情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民初5447号
原告:中X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XX。
负责人:刘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硕、余XX,江苏XX律师。
被告:肖X。
原告中XX(以下简称中XX)诉被告肖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84039.76元(其中本金149869.85元、利息10052.17元、分期手续费12915.78元、违约金11161.96元、杂费40元,以上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实际按《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在其处申请了信用卡一张,被告开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肖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7日,被告(乙方)向原告(甲方)申领中信XX信用卡,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中信XX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0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取现,须支付信用卡取现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由XX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XX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其的应付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XX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利息计收对象包括本金(消费透支款、取现透支款)、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增值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等欠款。乙方及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到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
原告依据被告的申请核准发放信用卡,卡号:62×××76,被告领卡后开卡消费,但未能按约还款。审理中,原告称,截止2020年4月14日结欠原告本金149869.85元,利息10052.17元、分期手续费12915.78元、违约金11161.9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信XX信用卡申请确认书》、《中信XX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余额构成表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信XX信用卡申请确认书》、《中信XX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还的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分期的合意,且原告已主张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方式计收利息,该项请求保护了因被告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且能够弥补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杂费的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XX借款本金149869.85元,截止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10052.17元,合计人民币159922.02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590元,由原告中XX负担261元,被告肖X负担2329元(被告负担部分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谢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X
书 记 员 吴X


  • 2020-11-20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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