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XX、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翟XX与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翟XX、XX公司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5民初XX2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18)豫0505民初XX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
翟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8元、河南XX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62元分别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