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XX
上诉人晋XX、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3民初XX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上诉人河南XX高分子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文联
审判员 王XX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路瑜
书记员董X